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窃取财物骗取财物之犯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6月04日
行为人利用信息络窃取财物、骗取财物之犯罪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连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1年8月9日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2014年6月2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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